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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标准共1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站址选择、站区规划和总布置、接入系统、储能系统、电气、建筑与结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排水、消防设施及消防电气、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
总则表示,1、为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3、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部分原文如下:(全文《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点击阅读原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0〕9号),我部组织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sgpgc-lyq@139.com。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2号;邮政编码:5106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
附件:《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7日
1 总则
1.0.1 为规范电化学储能电站的设计,保障电化学储能电站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固定式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
1.0.3 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消防节选
12 消防
12.1 一般规定
12.1.1 消防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12.1.2 消防设计应根据电站的不同规模、各类电池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2.2 总布置
12.2.1 铅酸电池(铅炭电池)厂房、液流电池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锂离子电池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能电站内除电池厂房以外的配电建筑及辅助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相关规定,屋外电池预制舱(柜)箱体外围护结构所采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12.2.2 锂离子电池厂房不应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锂离子电池厂房层数、高度、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2.2.2 的规定,储能电站内其它建筑的层数、面积应符合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相关规定。
12.2.3 储能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2.2.3的规定。
注: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为变压器外壁与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
2 本表中“-”表示不限制,该间距可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12.2.4 锂离子电池预制舱预制舱(柜)设备站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3m,确有困难时,电池预制舱(柜)设备与站外道路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且电池预制舱(柜)设备距离站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m,防火隔墙应超过设备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1m。
12.2.5 锂离子电池设备布置宜分区布置,单层电池厂房单个电池室额定能量不宜超过30MWh,多层电池厂房单个电池室额定能量不宜超过15MWh。屋外电池预制舱(柜)布置分区内储能系统额定能量不宜超过50MWh,相邻分区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间距不能满足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应超出设备外轮廓 1m。
12.2.6 建(构)筑物之间、建(构)筑物与设备之间防火间距应满足表12.2.3的要求,否则应设置防火墙,且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12.2.7 储能电站站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供消防车辆进出的出入口。
12.2.8 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储能电站内的高层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锂离子电池厂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2.3 平面布置及安全疏散
12.3.1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3.2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布置在锂离子电池厂房内,确需贴邻布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与锂离子电池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2.3.3 电池室应靠外墙布置。
12.3.4 锂离子电池厂房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²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他电池厂房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²时,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其他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2.3.5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3.5的规定。
表12.3.5 锂离子电池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12.3.6 电池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2.3.7 电池室四周隔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锂离子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其他电池室四周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墙,顶部、底部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电池室隔墙上开向疏散走道或室外的疏散门,应设置门斗,门斗的隔墙耐火极限应符合本条文第1款的规定,开在门斗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
3 电池室隔墙上除开向疏散走道和室外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4 隔墙及上有管线穿过时,管线四周空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密实。
12.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2.4.1 储能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
12.4.2 除锂离子电池厂房以外的建筑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12.4.3 锂离子电池厂房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2.4.3的规定。
12.4.6 锂离子电池厂房及室外预制舱(柜)消火栓系统适用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铅酸(铅炭)电池室及液流电池室外预制舱(柜)消火栓系统适用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
12.4.7 各类型电池建筑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配置喷雾水枪,下列建筑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控楼;
2 警传室;
3 给排水泵房及处理间;
4 空冷器室。
12.4.8 锂离子电池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喷射强度、喷头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工作压力等设计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实验确定。
12.4.9 安装在室内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安装在室外单台容量为125MV. A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自动灭火系统。独立布置在室外的备用油浸变压器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2.4.10 储能电站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最大一次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最大一次用水量火灾时由消防水池供水部分的水量。
12.4.11 储能电站建筑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各配置场所火灾类别及危险等级应符合表12.4.11的规定。
12.5 防烟与排烟
12.5.1 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防烟设施: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12.5.2 储能电站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其他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 在高度大于32m的厂房内且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及其他厂房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面积大于50㎡且无外窗的控制室。
12.5.3 防烟与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6.1 火灾探测及消防报警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12.6.2 下列场所和设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继电器及通信室、电池室、PCS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2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油浸电抗器;
3 户内无人值班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 敷设具有可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5 采用建筑物安装方式或预制舱(柜)安装方式的场所和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第12.4.2条规定。
12.6.3 电站内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表12.6.3的规定。
12.6.4 电池室应配置可燃气体报警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正常及事故工况下产生的气体类型选择,应采用防爆型设备。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2.6.5 储能电站宜具备火灾早期预警功能,可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电池管理系统、可燃气体探测设备、火灾报警系统等设备,实现电站的火灾监控预警。
12.6.6 有人值班的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于主控制室,主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无人值班电化学储能电站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置于警传室,并将火警信号传至集控中心。
12.7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
12.7.1 储能电站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供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交流电源应采用单独供电回路的交流不停电电源,优先采用站用交流不停电电源,交流不停电电源的功率输出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全部负荷功率的120%。
12.7.2 储能电站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能电站控制室、配电室和建筑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2 人员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对于楼梯间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柴油发电机室、配电室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继续工作的应急照明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应急照明灯应设置在出入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2.7.3 储能电站应急照明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的规定。
12.7.4 建筑内设置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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