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天津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发布于:2022/5/4 11:18:19 点击量: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近日,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天津市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

市和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形势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电视、社区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设施普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灭火逃生技能。

管理人应当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值班人数不少于2人。

高层民用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烟罩设施进行清洗,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公共排烟管道定期检查、清洗,并采取防火措施。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禁止电动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中法律责任内容。

法律责任

01、违反消防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未建立或者未移交消防档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02、违反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或者四层以上设置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

(二)高层住宅建筑内设置密室逃脱类场所,或者高层公共建筑内密室逃脱类场所的密码锁、电子锁、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定位器配备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03、违反逃生疏散器材配备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民宿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疏散器材及其使用说明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4、违反排烟设施清洗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及时对厨房灶具、排烟罩、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清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05、聘用不符合资质人员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工作的,或者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6、擅自改变用途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高层民用建筑的用途,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

(二)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或者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

(三)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07、占用妨碍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高层民用建筑内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防烟排风机房等设备用房的;

(二)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的;

(三)在消火栓箱内、防火卷帘下方堆放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外墙堆放可燃物的;

(五)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妨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水源使用或者占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

08、封闭遮挡灭火救援窗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封闭、遮挡灭火救援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9、占用堵塞通道等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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